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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办理流程
1、购房人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(房产公司销售的楼盘必须在分中心进行备案登记,与分中心签订有《余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合作协议》);
2、购房人提出贷款申请,填写申请表格,并提供相关资料;
3、由分中心的委贷银行对各项资料进行初审,确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;
4、借款人与分中心、委贷银行及房产公司签订《余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借款合同》;
5、分中心对委贷银行收件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,对符合贷款申请条件、提供资料准确无误的,产生个人贷款明细帐;
6、由分中心指定的中介公司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;
7、分中心取得房屋抵押登记备案证明后,通过委贷银行发放贷款,将放贷资金划入房产公司在委贷银行开立的帐户内;
8、抵押房屋交付使用后,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分中心办妥三证及房屋他项权证。

 

二、委贷银行收件资料明细

1、申请人的身份证、户口本、婚姻证明(已婚的,提供结婚证;未婚或离异的,应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离婚证)原件及复印件4份(已婚者须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、户口本);

:申请人(包括配偶)所提供的身份证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上的姓名、身份证号码必须完全相符。

2、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(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,已婚者须提供夫妻双方的证明);

3、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(区内职工申请贷款用,区外职工申请贷款用原件1份(已婚者须提供夫妻双方的证明);

注:(1)借款人在我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缴存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;在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缴存证明由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。
(2)如借款人已婚,配偶也在我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相关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;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缴存在我区的,由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,证明中须注明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;配偶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由所在单位出具不缴存公积金的相关证明。

以上1—3所列资料由申请人提供。

4、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(由银行出具,已婚者须提供夫妻双方的征信报告)

以上资料由委贷银行提供。

5、购房合同正本1本,副本2本,复印件2份;

6、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4份;

注:首付款收据的原件,分中心不再留存;由委贷银行进行核对后,交客户自行保存。
以上5—6所列资料由房产公司提供。

 

三、申请人需填写的表格及合同
1、《余杭区个人住房公积金(组合)贷款申请表》3份
2、《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借款合同》6份(组合部分需要签订的借款合同份数由委贷银行自行确定)
3、抵押登记表1份
4、委托书2份
5、面谈记录表1份
6、个人未婚声明3份(如申请人为单身,需填写)

 

四、相关费用
详见:余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收代缴费用清单

 

五、贷款申请条件
1、申请人在浙江省范围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(含)以上;
2、申请人购买的自住住房属余杭区范围内的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,且房屋买卖在1年之内;
3、申请人所购房屋的所属楼盘已在分中心进行备案登记,且分中心与房产公司已就此楼盘签订贷款合作协议;
4、申请人与购房合同签订人须为同一人;
5、申请人因购买我区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在140平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,且借款人及配偶近24个月的信用状况中,贷款或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超过连续2次或累计4次,属首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最低首付比例可降至20%。

 

六、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
贷款额度
1、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家庭月缴存额达3000元(含)以上的,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;
2、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家庭月缴存额在2800元(含)-3000元之间的,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;
3、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家庭月缴存额在1800元(含)-2800元之间的,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;
4、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家庭月缴存额在800元(含)-1800元之间的,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;
5、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家庭月缴存额在400元(含)-800元之间的,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;
6、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家庭月缴存额在400元以下的,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。
注:

1、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:夫妻双方均在浙江省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则两人的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进行相加;

2、申请人为单身或已婚但仅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;

3、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我区当年规定的最低缴存额度的,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。

 

贷款年限
  在不超过30年期限的前提下,贷款年限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,最高可延长5年。即男性职工由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延长至65周岁,女性职工由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延长至55周岁(女性为干部或教师编制的,可由原先的55周岁延长至60周岁)。